112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王培容
徐 旻律師
被 告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吳任偉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
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確認,並提出最終言詞辯論意旨狀,並將
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