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俊佑
海浤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記載,均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