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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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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憲忠 
被      告  飛長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