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傑克網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傑克網科技有限公司前以被告戴宏盛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0年8月4日起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下稱
系爭契約)。
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依系爭契約所累積未清償金額共計574,133元,爰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本判決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款明細表、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利率查詢為證,且被告對於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第1項前段、第279條第1項等規定,足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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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