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帝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朱潤堂
被 告 吳雅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帝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國管理公司)向原告借款,並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邀同被告朱潤堂、吳雅惠擔任連帶
保證人,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50萬、500萬元,雙方簽立紓困貸款契約、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
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嗣先後於110年11月2日、111年11月21日簽立契變契約,將週轉金貸款契約之借款期限變更至111年11月21日,再變更至112年11月21日,
系爭借款利息變更為週年利率2.02%,再變更至週年利率3.69%。
詎被告自112年3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欠款,
迄今尚欠本金484萬45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又依雙方簽立之授信約定書,被告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而朱潤堂、吳雅惠既係帝國管理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
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惟經原告催討無果,迄未償還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之週轉金貸款契約、紓困貨款契約、借據、契變契約一、契變契約二、授信約定書、本行撥還款明細、利率表、催繳紀錄表、催告函、回執聯、存款抵銷函為證(見院卷第11-83頁);復經本院依上開證據
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就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 帝國管理公司為借款人,朱潤堂、吳雅惠為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金額確定為4萬9015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可佐(見院卷第5頁)。
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