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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高永昌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被      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秋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因誤算造成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編號
記載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主文
「柒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原判決第1頁第17行即主文欄第1行)
「柒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
事實及理由
「714,233元」(原判決第14頁第19行)
「731,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