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張宏政
被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過調查,被告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號,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另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之地為高雄市楠梓區,亦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
可參。原告
起訴狀雖稱其111年6月1日,經被告派往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隆公司,址設: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
惟此
乃被告與環隆公司是否具有同一性之問題,不影響原告對被告勞務提供地之認定。因此,本院並
非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亦非原告勞務提供地法院,並無管轄權。而原告勞務提供地及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均為高雄市楠梓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