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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郭翊璿 
            林明峰 
被      告  林秀眞即盈新工程行

            營欽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玉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