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林明峰
被 告 林秀眞即盈新工程行
營欽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