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伍興開發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李萌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14,252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伍興開發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偕銘宗、李萌華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貸款並簽立借據:㈠、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100萬,每筆借款須分為二筆貸款帳號,約定借款
期間均自110年4月22日起至115 年4 月22日止,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按融通利率浮動計息,並自111年1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碼1.46%機動計息,
嗣後隨上述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嗣被告於111年8月5日與原告另簽訂變更借款契約書,就
上開二筆貸款均變更還款期限延至116年4月22日止,以每月為1 期共分7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寬緩不還本金期限1 年,即自111年7月22日至112年6月22日止,按月償還利息,不還本金。該延緩期屆滿後,仍按剩餘期數逐月按約定攤還本息;㈡、於111年5月20日借款300萬元,分為二筆貸款帳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6年5月23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455%機動計算,
嗣後隨上述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上開借款均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約定利率
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
詎被告自112年1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未果,依借據條款第10條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總計6,214,25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另被告偕銘宗、李萌華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
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
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
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又
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
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3 份、變更借據契約書影本2 份、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往來明細查詢各1 份、指標利率變動表1 紙、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利率表1 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
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
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
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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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3%計算 |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5%計算 | 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5%計算 | 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5%計算 | 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25%計算,並加計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251元 | 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5%計算 |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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