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錦賜
上二人共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勝弘
送達代收人 吳任涵
即 原 告 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各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
| | | |
| | 6,429,614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5.83㎡×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429,614元) | |
| | 6,598,361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8.87㎡×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598,361元) | |
| | ⑴6,598,361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8.87㎡×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598,361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