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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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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文 
被      告  林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543,23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百岳公司)邀同被告林啟文、林淑媛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為止陸續向伊借款56,670,000元(詳細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今尚餘本金33,543,23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返還未果,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3,543,23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紆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百岳公司歇業聲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5頁至第112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用結果,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編號

放款序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息迄日(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違約金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
 -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1

103

2,852,065

112/7/17

清償日

3.1

112/8/17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123

7,135,353

112/7/21

清償日

2.95

112/8/4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

143

5,850,960

112/7/21

清償日

2.7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183

2,804,914

112/7/13

清償日

3.1

112/7/1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5

193

1,750,838

112/7/15

清償日

3.1

112/8/15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6

213

1,558,620

112/7/21

清償日

3.1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7

223

377,026

112/7/21

清償日

3.1

112/7/30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8

233

434,614

112/7/21

清償日

3.1

112/7/30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9

243

1,772,648

112/7/21

清償日

3.1

112/7/31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0

253

9,006,197

112/7/17

清償日

3.1

112/8/17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附表二】
編號

放款序號

主契約簽立日期(民國)

借款金額(新臺幣/元)

借款起算日(民國)

借款迄日(民國)

利率計算方式

指標利率
現年率
還款方式

1

103

109/1/15

10,000,000

109/11/4

114/11/4

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51%機動計息
1.59%

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2

123

109/10/30

17,000,000

109/11/4

114/11/4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355%機動計息
1.595%

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3

143

110/8/25

10,000,000

112/1/13

112/7/13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155%機動計息
1.595%

本金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4

183

111/12/28

3,123,000

112/1/13

112/7/13

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51%機動計息
1.59%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5

193

111/12/28

1,944,000

112/2/15

112/8/15

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51%機動計息
1.59%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6

213

111/12/28

1,731,000

112/2/23

112/8/23

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51%機動計息
1.59%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7

223

111/12/28

419,000

112/3/30

112/9/30

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51%機動計息
1.59%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8

233

111/12/28

483,000

112/3/30

112/9/30

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51%機動計息
1.59%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9

243

111/12/28

1,970,000

112/5/31

112/11/30

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51%機動計息
1.59%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10

253

111/10/6

10,000,000

112/6/17

112/9/17

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51%機動計息
1.59%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