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華人匯大樓管理委員會
原 告 蔡明德
李紹榮
何予甯
廖宸逸
蔡尚謀
曾進興
陳典聖
簡聖潔
備位原告 蘇靖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林桂聖律師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明和解金額尚待磋商,若逕予審結,恐錯失息訟止爭之良機,請求
再開辯論等語,審酌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