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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吳武田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冠瑞特裝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前,就本件買賣契約關於邱進財受邱吳綢之全體繼承人委託代理,提出相關證據、繼承系統表,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另應於庭期時攜帶證物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