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吳武田
被 告 冠瑞特裝車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
被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前,就本件買賣契約關於邱進財
乃受邱吳綢之全體
繼承人委託代理,提出相關證據、
繼承系統表,並將
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
對造,另應於庭期時
攜帶證物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