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萬5,435元,應繳
裁判費為4萬5,45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