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惠玲 
            陳俊麟 
            卓士雄 
被      告  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禾謙(原名李鴻琦)


            李晨益(原名李清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1日邀同被告李禾謙(原名李鴻琦)、李晨益(原名李清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656萬元,並簽發同額本票1紙,借款期間自108年6月29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約定月繳息到期還本,自借款日起,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466%加碼1.691%浮動計息(日前為3.157%),授信利率於借款期間不得低於年息2.95%。被告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禾謙及李晨益於109年5月12日申請變更借款契約(紓困專用),變更到期日為110年6月29日止,另自108年6月29日起至109年4月29日止,除按月繳息外,另按月償還本金6萬元(已償還60萬元)。被告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禾謙及李晨益又陸續於110年6月29日及111年6月29日分別申請變更借款契約(紓困專用)之到期日分別為111年6月29日及112年6月29日(即借款期間延長為108年6月29日至112年6月29日),並自111年6月29日按月繳息外,另按月償還本金1萬元(已償還15萬元)。又被告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及約定借款人於借款期間,有未依約按期付息即喪失付息之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債務至111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經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爰引用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其餘借款已視同全部到期,應將目前積欠本金3,581萬元及按前述方式核算之利息、違約金一併清償。又被告李禾謙、李晨益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1份、本票影本1紙、變更借款契約(紓困專案)影本3紙、授信約定書3份、連帶保證書1紙、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3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7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81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原借貸本金
(新臺幣)
請求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6,560,000元

25,067,000元
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7%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10,743,000元
以上合計請求本金為新臺幣35,8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