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被      告    冠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鎧原 

被      告    胡仁義 

              鄭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冠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胡鎧原、胡仁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冠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胡鎧原、鄭安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元,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冠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冠葆公司)邀同被告胡鎧原、胡仁義、鄭安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年3月11日、109年5月29日、110年9月13日、111年1月27日、111年4月18日簽立授信契約書,嗣冠葆公司分別於109年3月12日、109年6月2日、110年9月15日、111年1月28日、111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6「借款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又如附表編號1、3、4之利率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分別加碼年率1.92%、1.86%、1.7%計息,如附表編號2之利率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81%計息,如附表編號5、6之利率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分別加碼2.2%、2.92%計息,被告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未依約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11年9月12日、111年9月2日、111年9月15日、111年8月28日、111年10月10日、111年9月1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胡鎧原、胡仁義為冠葆公司如附表編號1至5之連帶保證人,胡鎧原、鄭安玲為冠葆公司如附表編號6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55、156頁)。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郵政儲金利率表、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96、137至143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9,20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請求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請求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1
95萬元
474,980元
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
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2日止
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5萬元
24,146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2日止
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00萬元
2,199,991元
自民國11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8%
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日止
自民國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萬元
549,991元
自民國11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8%
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日止
自民國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80萬元
384萬元
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
自民國111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5日止
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0萬元
96萬元
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
自民國111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5日止
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516萬元
4,959,331元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93%
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9萬元
1,239,831元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93%
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20萬元
320萬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08%
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0日止
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80萬元
80萬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08%
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0日止
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12萬元
312萬元
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944%
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0日止
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4萬元
104萬元
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944%
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0日止
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2,408,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