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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被 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陳伶嘉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
兩造
於
本件
言詞辯論
終結後均提出新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