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素綿
即 原 告 陳美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13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足憑,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周玉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