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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梁妙鳳即向虹化工原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向虹化工原料行梁妙鳳

東方錶面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137,550元
111年10月4日
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