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時代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月13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