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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胡明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2年2月20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元一企業有限公司

胡明發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

000-00-00000-0

1,500,000元

112年1月18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