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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劉見益即聯慶科技印刷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本院於112年4月20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浥喬有限公司林怡妏
聯慶科技印刷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000-00-000000
12,700元
112年2月28日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