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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陳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 年4 月12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9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聲請人於112 年4 月11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路,經本院於112 年4 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12 年8月 12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陳麗玉
咏紘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00
169,911元
112 年3 月31日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