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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劉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3月14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NB-1~75
股票
75
750

002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8-NB-1~525
股票
525
5,250

003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9-NB-531~550
股票
20
200

004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9-NC-1~38
股票
38
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