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劉子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3月14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 | | | | | |
| | | | | | |
|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