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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國 
訴訟代理人  盧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大運統聯合建設有限公司 蔡佳洋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00000000000
587,160元
112年5月10日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