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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宏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守己 
代  理  人  王玟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怡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宋怡寬
宏太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
9,394元
111年9月30日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