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眾煜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11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公司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
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1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