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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泰佑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張正國
泰佑五金有限公司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天祥分社
1282-9
69,245元
111年9月30日
OKA0000000
002
張正國
泰佑五金有限公司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天祥分社
1282-9
97,888元
111年10月30日
O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