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榮鳳即添鎰實業社
代 理 人 鄭斯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7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8月12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8月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年12月24日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1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