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台藝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9月14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表:(同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000303號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