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事聲字第35號
異 議 人 陳怡君
上列
異議人因與
相對人曾柏彰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異議意旨
略以:請法院繼續查明相對人之
繼承人,以便異議人對全體
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等語。
二、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異議人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聲請支付命令(原審卷第5頁右上角收狀戳章),而相對人早於同年7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原審卷第159頁)附卷
可稽,則相對人於
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不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之問題,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至異議人將來是否另對相對人之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要屬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三、
綜上所述,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
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 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
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