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事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5號
異  議  人  陳怡君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曾柏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請法院繼續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以便異議人對全體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等語。
二、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聲請支付命令(原審卷第5頁右上角收狀戳章),而相對人早於同年7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原審卷第159頁)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不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問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至異議人將來是否另對相對人之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要屬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 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