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仲執字第3號
抗 告 人 黃願心
抗告人與
相對人游元靚間
聲請仲裁和解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