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21號
原 告 李國翊
張秀祝
李國民
李雨宣
李沛玟
共 同
簡安邦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黃宥維律師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給付保險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