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翊、張秀祝、李國民、李雨宣、李沛玟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5 年2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0,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