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林平妹 複 代理人 林怡婷律師 被 告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奕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參 加 人 胡博翔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參 加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朱立明變更為A02,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3日透過參加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與被告簽訂中泰人壽活利贏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但如指該保險時,下稱系爭保險),系爭保險契約明訂變更投資標的須以書面為之,被告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第7目規定,負有審查變更投資標的申請書上簽名是否為保戶親自簽署之義務,此亦為被告基於誠信原則所生之契約附隨義務。詎參加人即遠東商銀之理財專員A04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於105年7月4日至106年10月26日期間,於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上偽造原告簽名,向被告申請變更投資標的。被告收受系爭申請書後,竟未審查確認其上簽名是否為原告親筆簽署,即直接據以變更系爭保險契約投資標的,被告就系爭保險契約即有未盡審查義務之不完全給付,原告因A04偽造系爭申請書所生之投資標的異動,共虧損美元9萬51.16元,轉換手續費美元2萬5,170.03元,合計美元11萬5,221.19元,扣除原告所受配息美元6萬1,904.79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再扣除兩造合意之系爭保險其他管理費用美元4萬299.52元,原告因此受有美元1萬3,016.88元之損害。又A04為被告之使用人,被告亦應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就A04之可歸責事由負同一責任, 爰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第1項 準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美元1萬3,016.8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申請書為原告親自簽名,縱認系爭申請書 非原告 親簽,被告均有依內部規範,於每次收受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後以簡訊通知原告,並以書面告知原告投資標的業已異動,且每季均有寄送對帳單供原告檢視保單盈虧及現 持有投資標的內容,然原告於受到 上開通知後,均未向被告表示 異議,系爭申請書應為經原告同意,授權A04所代簽,並無遭偽造之情形,是該等投資標的變更均為原告出於己意所為,應自行承擔投資所生之風險,與被告 無涉。縱系爭申請書非原告親簽或未經原告授權, 依被告內部規範,被告受理保單變更投資標的申請,應與保戶留存於被告公司其他文件之簽名筆跡核對是否相符,被告受理系爭申請書後,業已確實就各申請書與系爭保單投保文件之原告簽名筆跡予以比對,經以肉眼檢視,兩者之態勢神韻及結構佈局等均相似,未有重大差異,並於審核後在申請書蓋用受理章,被告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比對簽名,即難謂被告未盡審查義務,被告並非專業之筆跡鑑定機構,若有發生相關申請文件非親簽之事實即一概以被告有過失論之,無異要求被告就簽名真正之客觀事實負完全之擔保責任,顯有過苛。又A04為遠東銀行之雇員,非被告所選任,被告亦無從加以指揮、監督,A04自非被告之使用人,且A04亦未為被告履行系爭保險契約之義務,自無民法第224條之適用。又原告於計算其損害時,將投資標的變動所生之轉換費用一併計入,然該轉換費用為是每次售出或購入投資標的時,所伴隨而生之手續費,若無售出或購入行為,即無需負擔此費用,是轉換費用為投資必然之成本,自非原告之損害,應予扣除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參加人A04則以:原告有同意A04代簽系爭申請書,且A04亦有向原告告知系爭保險投資標的之異動,原告就系爭保險之虧損情形均清楚知悉。附表一編號31投資標的,雖為參加人得原告同意所購入,但係原告自行決定於110年10月12日出售,因此所生之虧損美元2萬1,709.07元,不得計入原告損害等語。 五、參加人遠東商銀則以:A04於系爭申請書上簽署原告姓名前已獲原告之同意、授權,且縱簽署當下未獲原告之同意、授權,原告亦已事後追認。系爭保險在遭A04任意轉換前及轉換後之淨值之差異始為原告所受之損害,原告逕以投資標的申購及贖回差價作為損害額,顯屬無理等語。 ㈠系爭申請書是否為原告親簽? 經查,原告經A04介紹於105年6月23日投保系爭保險後, 迄110年10月8日解約,期間總共發生27次基金轉換及投資比例變更,須原告簽署異動申請書(包含系爭申請書在內),此有被告111年11月30日安達服字第1110001438號函所檢附之契約變更紀錄查詢、異動申請書在卷 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2號刑事案卷(下稱另案刑事案卷)併附他卷第210至238頁〕,應 堪認定。又參以A04 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事件(下稱另案民事事件)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於律師陪同下到庭,明確向法官表示不爭執系爭申請書上原告簽名均為A04所簽署,僅是爭執該等簽名有經過原告授權同意等情,此有報到單、言詞辯論筆錄以及民事答辯㈠狀(見另案民事事件卷㈠第269至283頁)在卷可憑,是A04已在另案法官前自認。復A04前述之自認是在律師協助確認系爭申請書後所為,當無認知錯誤之可能,亦與A04於另案陳稱係因原告住高雄不方便奔波往返臺南,且投資標的的變動具有時效性等背景原因相符,自足堪採信。是系爭申請書非原告親自簽署,而係由A04所代簽,應堪認定。 ㈡系爭申請書是否為經原告授權同意A04所代簽? ⒈系爭申請書之製作期間從105年7月4日起至106年10月27日止,業如前述,原告自陳其於上開期間內之105年7月13日、105年7月26日、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24日有另外簽署異動申請書變更投資標的等語(見保險字卷二第63頁)。由此可見,系爭保險期間,原告對於投資標的的異動並非 毫無所悉,並有親自變更 異動申請書之情形。因此,既然部分基金轉換或投資比例變更是穿插發生於系爭申請書製作時間,基於異動申請書上均有詳載異動前後的投資標的代碼,即難謂原告對於系爭申請書之簽署均不知悉。況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被告於每次異動審查通過後,被告均有再郵寄書面之「批註單暨帳戶價值交易對帳單」予原告,並均經原告收受,但收受後,原告只有向A04表明異議,沒有向被告表明異議等語(見保險字卷二第65頁)。而觀諸上開批註單暨帳戶價值交易對帳單,均有詳載異動前後的投資標的代碼、投資標的、交易單位數、交易金額、應投金額、實際投入金額等資訊,有該等交易對帳單在卷可參(見審保險字卷第41至90頁),是原告對於系爭申請書每次所產生之投資標的變動結果均應於其變動後之不久即清楚知悉,若該等變動均未經原告同意,而為A04私自所為,原告理應會向被告反應此事,並請被告處理未經其同意而變動之投資標的,而非僅僅只向A04提出異議,且A04若多次違反原告意願仍不斷未經原告同意變動投資標的,原告斷無自105年7月4日起至106年10月26日止將近1年之期間,長期放任A04偽造20次異動申請書後,始向A04追究相關民、刑事責任。 ⒉再觀諸原告與A04間105年7月7日至108年8月28日之LINE對話紀錄(保險字卷一第173至333頁),有以下情形: ⑴105年7月29日原告傳訊「弟弟:今天收到中泰人壽訊喜得知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是320000USD那份保險 您有轉換什麼嗎?A01」、「它們公司說有申請,是有問題嗎?A01」。A04回訊「沒有什麼問題」、「我下禮拜會去找張媽媽,再跟您解釋」。據此可見,系爭保險若有投資標的發生異動,保險公司會通知原告,原告也能夠立即詢問A04原委。 ⑵105年8月14日原告傳訊「我未參加法會前看了那張參佰萬元的保單,看了前面一下,它註明那高風險投資」。A04回訊「哦,跟紹純姐那種不一樣」、「見面時再跟妳解釋」。原告再表示「OK,我知道了。」。據此可見,原告自初即清楚系爭保險為高風險保單,向A04尋求釋疑。 ⑶105年8月16日原告傳訊「弟弟:那中泰來通知那300萬的保單說7月26日申請改變什麼已通過,你有改變什麼嗎?要改變什麼要先告知我,我知道後才可有下個動作,才是?」。隨後原告與A04進行長達25分鐘多的語音通話,A04再傳訊「張媽媽,我之前全部有給妳的資料都請妳帶著」、「我會一條一條解釋給妳聽」、「我對天發誓,我沒有貪圖妳的錢,也沒有做任何不法的事,我只想要好好保護妳的資產,讓他們以後可以完整的傳承給下一代」、「如我有任何不法之行為,我天打雷劈」。原告回訊「弟弟:我是擔心你們上下其手把我的東西挖空了,而且動不動又申請麼,變動了什麼,不是投保以後,保單一下來到最後才會動到保單,那有像這本保單來了好幾次變動的訊息,接到此訊息,我不知所以然來,我相當擔心你們騙了我,你們要做什麼,要事前告知我,不是我劃押什麼都OK,通行無阻,你要讓我明白,不然不要怪我多想,每次訊息一來我的眼前就浮現新聞報導中世華證券掏空、金融界淘空的畫面不在少,我心驚內(應為「肉」)跳,若你有交代清楚我就明白錢的來龍去脈,不要為了那利息本金都不見了,那得不償失。我是要給你業績,不是要你用那些錢去投資,我是一個老人是求安穩不是求發財的時候,這錢在我最後的一段路,不要讓我有遺憾或負面的精采。弟,我是先小心後君主,你有給我交代清楚得失我負責,沒交代清楚,你就是替我賺了像山一樣多,我也可能會想這家伙不知給我拿了多少錢去,你那就不好了。」。A04回稱「我了解,禮拜六會跟張媽媽解釋清楚」。據此可知,原告始終清楚掌握系爭保險投資標的變動的情形,否則不可能頻頻詢問A04原委,且原告要求A04解釋系爭保險變動原因,A04亦未逃避,承諾當面說清楚。 ⑷105年8月18日原告傳訊「謝謝。我是有想問,可是沒有向你問清楚這樣對你不好意思,且保險公司會以為發生了什麼事,會對你不好,我想聽你說的。A01」。A04回訊「了解」。原告再問「錢已扣完為何還有以後,你沒一次繳出去嗎?」,A04回訊「保單上面寫的保費是多少,就代表我幫妳做了多少保險」、「以後的意思是,如果還有多餘的錢想增加」、「就可以增加」、「保單上面寫32萬,代表我這次的確是放32萬進去」,原告問「我是有看到一欄有寫投資金額320000是這個嗎?」,A04回訊「對」。據此可知,原告非常清楚系爭保險為投資型保單,且原告有謹慎確認系爭保險相關事宜,A04亦無隱瞞的情況。 ⑸ 105年9月5日A04傳訊「張媽媽,美國上禮拜公布的就業數據不如預期,目前看來本月升息機率降低,原物料反彈機會上升」、「今天會幫張媽媽將黃金基金轉成能源基金」。原告回訊「知道了,OK!A01。」雖然本次保險投資標的異動不在原告提告範圍,但可證明A04陳稱其確有向原告告知系爭保險投資標的異動一事確屬可信,且原告也清楚知道系爭保險隨著經濟情勢變化會有異動投資標的必要性。換言之,系爭保險屬有風險的投資型保單實屬原告知情且接受之事。 ⑹105年9月23日原告傳訊「弟:向你們公司貸款再投入保險的利息上個月是2171元這個月居然是3364之差了1193元利息多了約55%。沒聽到要升息居然升了那麼多,當時我最怕的就是這樣只有一個月的光景。還有那318保單的利息,上個月本給二筆,為何這一次只給一筆」。A04回訊「張媽媽,這是配置的關係,因如果市場不好的時候」、「還要配那麼多的利息,一定會有損失」、「寧願配少一點,可是不要有損失」、「對」、「但一定比定存高」、「七月跟八月都配兩次,是市場好」、「但九月份市場不太好」。原告再表示「弟:那非常的不穩定我不要這樣的!那保單上註明的沒錯,是高風險,賺少就拿本金來墊吧!弟:假如沒有辦法穩定的話不要繼續做下去,賺錢養活我是我兒子的事,也不要牽扯太多,現在只有剛開始,從這就知道市場的變化專家都沒有辦法預料何況你剛出道沒多久。古人說:拿錢讓人去賭是最糟的事,那人就是我。我是開始不知在你要這樣做。A01」。A04回訊「張媽媽,我剛剛誤會妳的意思」、「妳是在問貸款利息」。原告回訊「不是只問貸款利息,也有問318保單利息」。由此對話可知,原告不但有投保系爭保險,尚有以貸款方式投資保單,對於配發之利息甚為關注。 ⑺ 106年9月15日原告傳訊「弟:那南非幣保本5年35%的利息,若存100萬5年後利息35萬元對嗎?」,A04回訊「對,然後分離課稅10%,所以利息是31.5萬」,原告再問「為何沒聽你說稅的事,我就最怕你只說有利沒說不利的事!」,A04回稱「有呀」、「那個稅不計入我們的所得哦」、「股票跟基金還要計入所得」、「這屬於海外所得」、「張媽媽放心,加上匯率我們到時候會有很好看的報酬」,原告後稱「希望哦!」。可見原告不僅投資系爭保險,後續還透過A04另為外幣投資,原告對於投資以及伴隨的風險甚為了解。 ⑻106年10月3日原告傳訊「弟:安達公司的資訊怎麼好久不見通知了?還有南非幣的證書也沒一收到!」,A04回訊「南非幣的要再等幾天,之後也會出現在存摺」、「安達是三個月寄一次」,原告則表示「OK!知道了謝謝你!今天大老遠給我送禮,我非常感謝!」。可見原告非常關注系爭保險的投資狀況通知。 ⑼107年1月18日A04傳訊「要寫申請書寄去保險公司呀,但妳本人沒有要來銀行,變成要假裝我有過去跟妳收申請書」、「所以會打電話跟妳確認我有沒有過去跟妳收」,原告回稱「要我到銀行辦一下嗎?」,A04傳訊「沒關係,不用再來台南」可見原告以及A04確有便宜行事,由A04代原告簽署申請書之情況存在,原告知悉但未為反對。 ⑽107年11月21日原告傳訊「弟:我那些保單,時間未到不要給我動,若有需要我可能會動用,特別安達那筆,若投資不好,有所虧損的話我將移到別用,等我檢視完再打算。切記!」,A04回稱「我知道」。據此可見,原告始終清楚知道系爭保險並非傳統保單,而是具有投資性質,若發生虧損情事,原告未責怪A04,僅是考慮將系爭保險之投資移為他用,並告知A04不要變動系爭保險之投資標的。又參以系爭保險直至110年10月8日解約,最後一次之投資標的之變更為106年10月25日之「基金轉換」,此有系爭保險契約變更紀錄查詢表在卷可佐(見另案刑事案卷併附他卷第211頁),應可認系爭保險自106年10月25日以後均無變動,係出於原告上開指示,A04僅係執行原告對於系爭保險之投資方針。 ⑾108年2月1日原告傳訊「弟:今天收到安達人壽保單價值對帳單,看好像虧損很多,看新年有空時來一下好嗎?」,A04回訊「好,我再跟張媽媽約個時間」,原告再問「你有看到那些訊息嗎?」,A04回稱「沒有呢,不過我知道裡面的狀況」、「張媽媽不用擔心,最後不會有損失的」,原告稱「我擔心死了!」、「該不會結帳時,把利息算在內吧!」,A04表示「當然不會呀」、「我再去找張媽媽」,原告回「Ok,我等你了!」。可見,迄108年間原告發現系爭保險出現高額虧損後,並未責怪A04,僅是請A04出面向其說明。 ⑿108年2月12日A04有傳送文件名稱「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客戶適合性分析」的照片給原告。 ⒀108年2月14日原告傳訊「弟:你賴過來那天簽的資料,為何照那半張,不是全張,有事要給我知道哦!我對那安達的保單還有疑問,全部東西到期還有好幾個月,你不要那麼快給我變動!我想想再說,切記!」,A04回稱「因為整張空白的我都沒寫」、「所以確定先不轉換標的嗎」,原告表示「因我想既然到期全額回來我算算,比定期利息少我覺得在那很擔心受怕!還不如定期好,容我想想!」,A04續回「好」、「但是張媽媽要記得,這張保險保本的前提是我們人不在的那天」、「若提前解約,除非那時候市場大漲,投資有賺錢」、「不然提前主動解約的話,拿回來會比本金還少」、「安達如果是自己解約的話,現在因市場狀況報不好,拿回來會少於本金」、「如我上次跟張媽媽說的那樣」、「張媽媽,請問您懂我的意思嗎」,原告表示「我知道了!讓我想想!」。可見,A04確實有如實向原告說明系爭保險的特性,原告亦未有驚訝之反應,僅是表示要再考慮。 ⒁原告於108年4月18日起開始傳訊指責A04系爭保險損失擴大,且投資標的轉移約30次,多是A04自作主張轉移,原告不知情,是A04將原告本來儲蓄保險挪到投資保險等語,但A04回稱「三年前我們並不是這樣講的,所以我不曉得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我一直都沒有欺騙張媽媽...」、「我並沒有拿任何錢...張媽媽您誤會了」、「我一直想針對這些部分跟張媽媽說明,我也是受害者」、「從事情發生到現在,我已經是千夫所指,但事實上,中間的過程有些地方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出來,到時若真的對簿公堂的時候,再來一一釐清」、「張媽媽,我對於投資的虧損感到很抱歉,但我知道您現在聽不進去,當初我都有解釋清楚」、「張媽媽,當時您是很清楚的」、「在一開始跟收到對帳單時,張媽媽都有問過我投資內容,我已解釋過」。可見原告自108年4月中起方開始否認系爭保險之投資,質疑投資標的的異動,與A04徹底撕破臉,A04對於原告的虧損表示同情,但堅持投資與異動當下都有向原告說明清楚,並未有承認己錯或消極應對的情況。 ⒂由兩人上開對話可知,原告多次詢問A04系爭保險投資狀況,可知原告對於投資之利潤以及伴隨的風險均甚為關心,並密切注意系爭保險之變動、投資利益,未收到系爭保險資訊時會主動詢問A04,並與A04見面確認投資事宜,顯見原告處於主動積極參與之地位,而非被動消極接受A04之告知。又原告於知悉系爭保險投資標的變動後,僅要求A04解釋變動投資標的之原因,於了解系爭保險投資情形後,並未質疑A04偽造其簽名變更投資標的,亦未反對A04所為之投資標的變動,益徵原告有允諾A04為投資標之變更。復於原告107年11月21日指示A04不要變更系爭保險投資標的後,系爭保險直至110年10月8日解約即未再變動,果A04係為己之利益就系爭申請書簽名均未經原告同意所為,則何以A04於原告指示後即均未有變更投資標的之行為?基上,均足認原告有同意、授權被告在系爭申請書簽署原告姓名。 ⒊另參以 原告於105年12月12日有向被告臨櫃查詢系爭保險內容,欲詢問:①保戶表示不知理專於12月9辦理標的轉換。②保戶想了解投資報酬率。③保戶認為投入的保費為美元32萬元,為何計算至12月12之帳價才19萬多?(此項已向保戶說明因交易進行中,需待交易完成後才知道正確之帳價),希望理專再次說明,請理專於105年12月15日前回覆說明結果等情,有被告111年3月2日安達服字第1110000226號函在卷可參(見另案刑事案卷併附偵卷第71頁)。原告既然於105年12月間已向被告查詢系爭保險內容,倘若不信任A04所為說明,認為A04有未經其同意變動系爭保險投資標的之情形,涉及犯罪,衡之於常情,原告應迅速再向被告反應,或解除契約,甚至直接對A04提出相關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豈有可能在106年、107年間仍持續與A04保持正常互動?且繼續收受系爭保險投資標的異動、配息等通知而未有作為? ⒋因此,綜合以上事證,依一般有相當智識程度者之生活經驗判斷,A04在系爭申請書簽署原告姓名前應有獲得原告之同意、授權。 ㈢按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債權人得依關於 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受理保單變更投資標的申請時,負有將其與保戶留存於被告公司其他文件之簽名筆跡核對是否相符之契約義務,此亦為被告所不否認,然此契約義務之目的即係在確保系爭保險契約之變動均係經原告同意所為,避免他人任意變動系爭保險契約之內容,然本件系爭申請書所生之投資標的變更,為經原告授權同意所為,業如前述,則被告依原告之意思變動系爭保險之投資標的自無任何 債務不履行之情形,且原告因上開投資標的變更所生之損害,為原告基於己意投資後所生之結果,本即應自行應承擔之投資風險,是原告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 洵屬無據。 七、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元1萬3,016.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瑋
法 官 鄧怡君
法 官 邱逸先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10月9日) | | | | | | 105年10月24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10月27日) | | | | | | | | | | | | 105年11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11月4日) | | | | | | 105年11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11月2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 | | | | | | | | | | | | | | | BGUAL001安聯收益成長基金-AM穩定月收類股(美元) | | | | | | | | | | | | | | BCUAB006聯博-新興市場價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EQUIN004天達環球策略基金-環球黃金基金C收益股份 | | | | | | | | | | | | | | BCUJF003摩根基金-新興市場價券基金-JPM新興市場價券(美元)-A股 | | | | | | | | | | | | | | BCUAB006聯博-新興市場價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EQUSC011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美元)A1-累積 | | | | | | | | | | | | | | BCUFT013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亞洲債券基金美元A(Mdis)-(配現金) | | | | | | | | | | | | | | BCUAL010PIMCOPIMCO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M級類別(月收息股份)-(配現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CUAB001聯博-全球高收益價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QUSC011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美元)A1-累積 | | | | | | | | | | | | | | BGUAB001聯博-新興市場多元收益基金AD月配級別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BGUAB001聯博-新興市場多元收益基金AD月配級別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BGUAB001聯博-新興市場多元收益基金AD月配級別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BQUJF019摩根基金-環球天然資源基金-JPM環球天然資源(美元)-A股(累計) | | | | | | | | | | | | | | BCUBN005法巴百利達亞洲(日本除外)債券基金/月配(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EQUSC011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美元)A1-累積 | | | | | | | | | | | | | | EQUSC011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美元)A1-累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CZAL001安聯全球新興市場高股息基金-A穩定月收類股(南非幣避險)-(配現金)南非幣不列入 | | | | | | 1,319,500.55(南非幣) 100,941.79(USD) | | | | | | | | BGUAB001聯博-新興市場多元收益基金AD月配級別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QUAB011聯博-日本策略價值基金A股美元避險(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 | | | | | | | | | | | BSUAL001安聯收益成長基金-AM穩定月收類股(美元)-(配股數) | | | | | | | | | | | | | | BCUIG004NN(L)新興市場價券基金X股美元(月配息)-(配現金) | | | | | | | | | | | | | | BCUFT014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美元A(Mdis)-(配現金) | | | | | | | | | | | | | | BCUAB006聯博-新興市場價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BCUFT014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美元A(Mdis)-(配現金) | | | | | | | | | | | | | | BCUCG002先機新聞市場本地貨幣債券基金L類收益股(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BSUAL001安聯收益成長基金-AM穩定月收類股(美元) | | | | | | | | | | | | | | BCUAB001聯博-全球高收益價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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