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王艷羚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三行之「王豔羚」應更正為「王艷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