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相對人楊孟青、楊玉仙、王和平統一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