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韓宜倫
張愛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7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
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70號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准許在案,
惟目前
兩造訴訟業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判決確定(案號: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2號判決,下稱
本案訴訟),故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之魷魚,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經調閱系爭裁定卷查閱屬實,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已確定,另有本案訴訟歷審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卷第9頁至第45頁)。則聲請人以
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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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滿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冷凍庫編號212、22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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