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1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1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