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匯穎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Marubeni-Itochu Steel Inc.(即伊藤忠丸紅鉄鋼
            株式会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全字第一○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聲請對
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05號假處分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准許在案,
惟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準用第53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裁定及兩造和解契約書為憑,本院並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無誤,應可信為真實,是
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假處分裁定,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