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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匯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鷰  
相  對  人  Marubeni-Itochu Steel Inc.(即伊藤忠丸紅鉄鋼
            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清水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全字第一○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05號假處分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裁定及兩造和解契約書為憑,本院並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無誤,應可信為真實,是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假處分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