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邱娜萍即鴻鑫化工企業行
王敦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00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3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