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順生
蔡知庭律師
莊庭華律師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益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