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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張崴凱  

代  理  人  潘妤婕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2,638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113年8、9月工資、資遣費部分成立調解,相對人既同意於113年11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72,638元,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另有調解紀錄附件、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代理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