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韋儒
相 對 人 思宇環境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11月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及違約金1
00,000元,合計600,000元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略以:「⒈資方就本案有關工資爭議,同意給付勞方500,000元…⒉上開款項勞方同意資方以分期方式支付工資共計500,000元,分25期方式如下: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1月10日止,第一期於112年12月10日前給付20,000元,之後各期亦均於每月10日前撥付勞方指定帳戶...分期給付遲誤2期履行者,其後各期皆視為一次到期,另加100,000元違約金...」,惟相對人自112年12月10日起,已有2期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數位存款帳戶之帳戶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