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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高欣宜 
相  對  人  富誠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芳員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3年6月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加班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8,000元,自113年6月15日起分3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於14,000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3年6月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僅於113年6月17日給付4,000元,即未再給付,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相對人應於113年6月15日給付8,000元,但僅於113年6月17日給付4,00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6月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銀行存摺封面網路銀行明細查詢結果畫面截圖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