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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謝旻秀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3,43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39,430元、資遣費4,009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