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楊秀純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41,007元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
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
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
資遣費調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38,107元、
資遣費2,900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
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
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可考。從而,聲請人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