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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伍國棟
被 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前經
言詞辯論
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
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
應具狀說明依被證4個人特休給假明細
所載
,原告年資滿26年,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特休未休時數為140小時,有無爭執?
繕本
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