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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李冠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起訴必備之程式。就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亦有規範。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表明原因事實。
理由:
一、原告於起訴狀表明被告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288,585元,並註明被告積欠原告之工資(包含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日例假日工作工資、休息日例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並提出附件一(本院卷第14頁、第16頁、第39頁至第43頁),然未區別本件請求之延長工時工資之類別究竟為「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日出勤工資」、「休假日出勤工資」、「例假日出勤工資」(以上各種工資,並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做計算),自屬未依上開規定表明原因事實。
二、原告應予補正:
  ㈠兩造約定原告工作日應工作之起時間(如:應自上午8點30分工作至17時30分,中午12時30分至13時30分為休息時間,每日工作8小時)。
㈡兩造約定每月原告可休假之情況(如週休二日、月休8日)。
㈢288,585元中是請求「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多少元?「休息日出勤工資」多少元?「休假日出勤工資」多少元?「例假日出勤工資」多少元?
  ㈣如請求「平日延長工時工資」,應補正:
    ⒈主張是在「哪幾天」自「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出勤產生之延長工時工資。
    ⒉主張「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何(即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另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⒊陳明請求「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式。 
  ㈤如請求「休息日出勤工資」,應補正:
    ⒈是在「哪幾天」自「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出勤產生之休息日出勤工資。
    ⒉主張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何(即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另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⒊陳明「休息日出勤工資」之計算式。
  ㈥如請求「休假日出勤工資」(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應補正:
    ⒈是在「哪幾天」自「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出勤產生之休假日出勤工資。
    ⒉出勤日為該年度之什麼放假日(如過年、中秋節)。
    ⒊主張之「正常工作時間之每日工資額」為何(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⒋陳明「休假日出勤工資」之計算式。 
  ㈦如請求「例假日出勤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應補正:
    ⒈是在「哪幾天」自「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出勤產生之例假日出勤工資。
    ⒉主張之「正常工作時間之每日工資額」為何(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⒊陳明「例假日出勤工資」之計算式。 
2
原告提出書狀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足夠份數之繕本(原告起訴所告對象為2公司,然僅提出1份起訴狀繕本),因被告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姓名為吳思漢、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前鎮區鎮興路30號,被告鳴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為王姝尹,戶籍地址為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4,與起訴狀所列地址不同,有上開法定代理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併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3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3
表明編號1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4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