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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洪瑞伶 
上列原吿與被告宇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起訴必備之程式。就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436條之23亦有規範。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任職被告之起時間。
⑵原告之職稱(或說明擔任何職務)。
⑶約定之月薪為多少錢(如月薪制,請說明約定之計薪方式)。
⑷在被告處工作時,每月幾號領薪?每次領薪是領取哪一個時期之工資(如8月5日領上個月即7月全月工資)?
⑸原告主張「承諾保障之年資」(3個月份薪資),是雙方何時約定被告應予以給付的?有無相關證據?有約定應給付之時間?
⑹主張民國113年6月的薪資數額為多少錢?被告應於何時給付?
⑺主張「承諾保障之年資」(3個月份薪資)為多少錢?雙方有無約定被告應於何時給付?
⑻被告於受僱期間如何給付薪資(如現金、匯款)?
⑼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自您受僱於被告期間之存摺內頁明細(請依時間順序提供,主張自雇主受領之給付請以螢光筆註記。)
⑽勞動契約何時因何故終止?

2
表明編號1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若提出之證物與本件無關將退還),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勿敘及與本件無關事項,亦勿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證物,又前已提出之證物勿再重複提出。